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6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8 頁: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
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55分。其中一道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請仔細閱讀答題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0分。)
1.(本小題10分。)
答:
(1)B、C兩公司關于A公司章程規定的第二期出資的繳納期限尚未屆至,目前無需繳納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公司股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而不僅是已經繳納的出資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股東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C公司關于其未履行出資繳納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可不再繳納出資的主張不成立。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對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出資人以其違反的出資繳納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應當向A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追繳其在公司發生破產原因后領取的績效獎金。在對績效獎金追繳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由此形成的債權應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A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領取的工資也應予以追繳。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追繳非正常領取的工資后,其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的職工工資,納入第一清償順序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4)管理人收到貨物后,D公司仍可向管理人主張出賣人取回權。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出賣人通過通知承運人中止運輸,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2.(本小題10分,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為15分。)
答:
(1)王某未取得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丁公司未取得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轉讓行為應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否則無效。因此,王某轉讓匯票給丁公司以換取現金的行為無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據權利。
(3)戊公司取得票據權利。雖然王某與丁公司之間的匯票轉讓行為無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據權利,但戊公司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并支付了相應對價,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據權利。此外,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A銀行的付款行為正當。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據權利恢復正常,持票人在付款期間內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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