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股東要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正當理由的是( )。
A. 公司最近 3 年未開股東會,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嚴重受損,且無其他途徑解決
B. 公司連續 3 年虧損,累計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 1/2
C. 公司連續 5 年盈利,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但不分紅
D. 公司無故拒絕股東查詢公司會計賬簿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選項 B ,如果該情形發生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當在 2 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項 C,如果該情形發生于有限責任公司,對不分紅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選項 D, 如果該情形發生于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侵犯股東知情權,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東直接訴訟。
2、(2014年單選題)2014年1月,自然人甲和乙設立丙有限責任公司,雙方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2萬元,對盈余分配無特別約定,截至2014 年底,甲實際繳付出資1萬元,乙足額繳付出資,公司擬分配盈余 9 萬元。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可以分得的盈余是( )。
A. 6 萬元
B. 3 萬元
C. 4.5 萬元
D. 1.5 萬元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除外。本題中,丙公司對盈余分配無特別約定,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因此甲可以分得 1/(1+2)×9 =3(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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