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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的行為,按照我國有關證券法律規定應屬于欺詐客戶行為。( )
正確答案:(×)
解析:屬于制造虛假信息的行為。
15.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即是拍賣人、招標人發出的要約表示。( )
正確答案:(×)
解析: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實踐中要注意區別。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一經發出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要約邀請的目的則是讓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不受所發邀請的約束。要約內容要明確具體,要約邀請的內容則不受此約束。
16.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時,必須按照背書轉讓的順序向前追索。( )
正確答案:(×)
解析:本題考查結束的連帶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持票人可以書面通知他的前手債務人,前手債務人通知他的再前手,這是按照背書轉讓的順序向前追索;持票人也可以書面分別通知匯票各債務人,各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對持票人負有償付票款的責任。綜合題
四、綜合題 (本題型共4題,練習題提供正誤對照,不記分,)
1.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B公司于3月25日發出100萬的貨物,A公司將一張出票日期為4月1日、金額為100萬元、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承兌日期為4月10日。B公司在與C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質押給D公司。C公司在匯票上記載“質押背書”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為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時,承兌人甲銀行以A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發來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C公司以D公司無權背書轉讓匯票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 B公司于4月0日向甲銀行提示承兌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 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 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絕證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 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發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權是否喪失?并說明理由。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對承兌人的票據權利是否喪失? 并說明理由。
(7)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則E公司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民事權利是否喪失?并說明理由。
(8) C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時,如未在匯票上簽章,是否構成票據質押?并說明理由。
(9) A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0) B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1) C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2) 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3 )對A公司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行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正確答案:
(1) B公司提示承兌的時間符合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在本題中,提示承兌期限為4月1日----4月30日。
(2) E公司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在本題中,提示付款期限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
(3) 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
(4) E公司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發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權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在本題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絕付款后,應當在6個月內行使追索權,否則該權利歸于消滅。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其票據權利并未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對(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在本題中,該匯票的到期日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 E公司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民事權利并未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持票人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在本題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將喪失對承兌人和出票人的票據權利,但其民事權利并未喪失。
(8) 如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不構成票據質押。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必須記載“質押”字樣,同時在匯票上簽章。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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