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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答案部分 |
三、綜合題
1
[答案] (1)人民法院決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決定正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債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2)債權人建設銀行在破產裁定時實際獲得的債權額為:
①首先確定甲公司可用于分配的財產數額。甲公司的財產總額為9687.5萬元,其中一座辦公樓和一處庫房已作抵押,價值為3500萬元,甲公司可以用于分配的財產為9687.5-3500=6187.5(萬元)。
②確定債權人建設銀行的普通債權。由于已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不屬于普通債權,所以建設銀行的普通債權中應當減去已擔保的部分,實際為4896.2-3500=1396.2(萬元)。
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建設銀行的破產債權實際獲得318.35萬元,即[6187.5萬元-250萬元(破產費用)-300萬元(應付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410.5萬元(應交稅金)]÷[27134.6萬元(負債總額)-3500萬元(有財產擔保的債權)-300萬元(應付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410.5萬元(應交稅金)]×1396.2萬元(建設銀行的破產債權)=318.35萬元。
(3)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本案中破產企業甲公司對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以及放棄丁公司的債權的行為均為可以由管理人撤銷的行為。
上述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財產,依法對破產債權人追加分配。追回的財產共計331萬元,即85萬元+96萬元+150萬元=331萬元。
2
[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依法應當追回,計入破產財產用于破產分配。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破產管理人依法應當要求其補繳出資額80萬元。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4)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為5770萬元,依法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①由對甲公司特定財產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評估為3200萬元的廠房先清償中國工商銀行貸款500萬元;機器設備評估作價820萬元先清償中國建設銀行貸款420萬元和丙公司到期貨款180萬元。
②用剩余的4670萬元優先支付破產費用40萬元。
③用剩余的4630萬元支付職工工資1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
④用剩余的4230萬元支付普通債權9500萬元(11000-180-220-500-420-180)。
(5)丁公司未到期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財產為890526元。計算公式:4230÷9500×200=89.05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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