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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案例5答案]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P370)。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P386)。
(3)甲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B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404)。
(4)①D公司可以不向C銀行申請掛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P492)。②D公司已采取的掛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補救其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P494)。在本題中,D公司于3月19日辦理了掛失止付手續,但沒有在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因此,掛失止付通知書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15日向C銀行提示付款時,D公司的掛失止付通知書已經失效。
(5)①C銀行拒絕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P508)。②A公司應當受到的經濟處罰: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萬分之五計收罰息(P462)。
(6)C銀行不能以匯票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P496)。
(7)①F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D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P496)。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由于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P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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