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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案例分析題 |
46 46-532011年3月,美國維斯特公司與中國天元公司訂立合同,約定維斯特公司以現金、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作價800萬美元出資,天元公司以現金、場地使用權、廠房作價200萬美元出資,在中國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其中:
(1)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天元公司則由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也繳付了出資。
(2)作為維斯特公司出資的機器設備中,有價值300萬美元的機器已經高于了同類機器當時國際市場的價格,但該設備確屬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3)合同規定,作為維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資額,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現金。
(4)合資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維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維斯特公司委派。該合同經審批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并修改后,合營企業順利成立。
2013年5月,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準備與境內中外合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合并協議的約定,雙方采用新設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截至4月底合營企業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數為3600萬美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對其投資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規定。本題,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為80%,已超過了25%的下限,其投資比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47 維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維斯特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本題,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的出資是不符合規定的;天元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這里天元公司雖然以自己的母公司為其出資進行擔保,但合營企業本身并沒有提供擔保,因此是符合規定的。
48 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出資,應該符合的條件是:為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本題中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300萬美元高于同類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是不符合規定的。
49 維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資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維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本題維斯特公司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為其全部認繳出資額的16.25%,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0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和董事長、副董事長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規定,合營企業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委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中外合營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因此這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全部由維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規定的。
51 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本題中,朝合公司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與合營企業合并后的性質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52 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確定為多少?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應確定為1億美元。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本題中,合營企業合并前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折股比例為1美元1股,因此可以折合為3000萬美元的股份,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因此合并后所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億美元。
53 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各方投資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外國
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本題中,外國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額為3600萬美元,已經超過了注冊資本的25%,符合規定。
5454-57某境外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準備向中國境內投資,擬訂了兩份投資計劃。
計劃一:并購中國一家公司,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中國商務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點如下:
①甲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開合法的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诩坠緮M以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并購中國某國有企業的部分資產;
、垡哑刚堅诰惩庾缘怯浀闹薪闄C構擔任中外雙方的“并購顧問”。商務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長因內幕交易,受到當地監管機構的處罰,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價大幅震蕩。商務部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條件,不予批準。
計劃二:與境內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我國商務部報送的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
、俸蠣I各方投資總額900萬美元,成立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公司注冊資本中,外方投入60萬美元;
、谥蟹降某鲑Y一次繳清,外方的出資分期繳納。外方的第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③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董事每屆任期四年。
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設立了合營企業。
該企業共有7名董事,經外方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有4名。董事會上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方案規定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內先行收回投資,但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且中方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偌坠疽栽霭l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的資產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只能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當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
②已聘請在境外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中外雙方的“并購顧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如果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
、奂坠镜母倍麻L半年前因內幕交易,受到當地監管機構的處罰不符合并購的條件。根據規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應當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
、芗坠镜墓蓛r半年前大幅震蕩不符合并購的條件。根據規定,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應當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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