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48 48-53A、B企業于2010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為10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B企業于4月10 日提交全部貨物,A企業驗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 日提交B企業一張出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元,出票日為4月20日,承兌人為甲銀行。5月10日B企業在與C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B企業在背書時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C企業已支付對價。5月20日,C企業在與D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企業,D企業已支付對價。D企業要求乙企業提供票據保證,在D企業的請求下,乙企業作為C企業的保證人在匯票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保證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業向甲銀行提示付款,但甲銀行拒絕付款。D企業于同日取得拒絕證明后,5月29日,D企業向B企業發出追索通知,B企業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表示拒絕。5月30日D企業向保證人乙企業發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業支付匯票金額、相關利息和費用共計102萬元,乙企業以1)企業尚未向C企業進行追索為由表示拒絕。6月20日.D企業向C企業發出追索通知,C企業以D企業未在取得拒絕證明的3日內發出追索通知已喪失對C企妲的追索權為由表示拒絕。
2012年5月31日.D企業向A企業請求行使票據權利,A企業以D企業已喪失票據權利為由表示拒絕。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哪些票據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解析:
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背書人C企業、承兌人甲銀行、保證人乙企業和出票人A企業行使追索權。
49 B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B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在本案中,B企業在向C企業的背書轉讓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因此B企業對其后手C企業的被背書人D企業不承擔保證責任。
50 保證人乙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保證人乙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51 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持票人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思路點撥】注意“延期通知”與“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同。延期通知,并不喪失追索權;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喪失對除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承兌人的票據權利。
52 A企業以票據權利消滅為由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A企業以票據權利消滅為由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對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本案中,匯票到期日為2010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業的票據權利因其未在2010年5月20日~2012年5月20日期間行使而消滅。
53 D企業的民事權利是否消滅?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D企業的民事權利未消滅。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持票人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業由于超過了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了對出票人A企業的票據權利,但D企業仍對出票人A企業享有民事權利,D企業可以要求A企業返還與匯票金額(100萬元)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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