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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案例分析題 |
40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兩公司訂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乙公司誰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甲乙兩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也予以結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甲公司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由于約定的貨物交付地點為乙公司所在地,因此貨物運抵交付地點之后交付給乙公司后毀損、滅失的風險才轉移,在運輸途中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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