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案例分析題 |
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第1小題12分,第2小題13分,第3小題13分,第4小題17分。其中第2小題可以選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13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該小題須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為18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0 分。)
39、 A公司于2012年1月10 日與B公司簽訂一份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匯票結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
約定發出貨物,B公司于2月10 日簽發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3月5 日A公司向C銀行提示承兌并于當日獲得承兌。3月
10 日A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承兌后的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3月20 日D公司在與E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
公司,同時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3月30 日E公司在與F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
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以“E公司在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為由拒絕付款。F公司于4月2 日取得“拒付理由書”后,于4月10
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10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發出追索通知的費用合計
102萬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朱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喪失追索權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
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A公司以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B公司以F公司應當首先向E公司追索為
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日期為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
力,背書日期如未記載,則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40、 C銀行在3月5 日對該匯票進行承兌時,其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哪些?
C銀行在進行承兌時,其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人簽章。承兌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如果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
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 日為承兌日期。
4 1、 E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的3 日內,將被拒
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
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42、 D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D公司的主張成立。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
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保證責任。
43、 A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追索金額包括: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4、 B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B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
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45、 如F公司于4月20 日才向C銀行提示付款,如C銀行拒絕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C銀行的票據責任能否免除?并說明理由。
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
本題中,該匯票的到期日為4月5 日,持票人應在4月15 日前向承兌人提示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 日內向承兌人提
示付款) 。F公司在4月20 日才提示付款,則喪失對E的追索權。
②C銀行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經作出說明
后,承兌入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思路點撥】本題主要考核了背書與承兌的款式、追索權的行使以及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在做題時,要結合問題分析題目條
件,有的放矢,答出對應的知識點。首先對于各票據行為的記載事項.應準確記憶。其次在追索權中,對于追索對象、追索金額、追
索時間等有明確把握。另外注意不同票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盡相同,比如銀行匯票與銀行本票和支票中,持票人是喪失對出
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即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而且支票中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商業匯票中,持票人是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即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而解除。
46、 2011年3月,美國維斯特公司與中國天元公司訂立合同,約定維斯特公司以現金、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作價800萬美元出資,天
元公司以現金、場地使用權、廠房作價200萬美元出資,在中國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其中:
( 1)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天元公司則由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也繳付了出資。
(2)作為維斯特公司出資的機器設備中,有價值300萬美元的機器已經高于了同類機器當時國際市場的價格,但該設備確屬企業生產所
必需的。
(3)合同規定,作為維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資額,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現金。
(4)合資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維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維斯特公司委
派。該合同經審批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并修改后,合營企業順利成立。
2013年5月,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準備與境內中外合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合并
協議的約定,雙方采用新設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截至4月底合營企業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擬合并的股
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數為3600萬美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
對其投資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規定。本題,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為80% ,已超過了25% 的下限,其投資比例是符合
法律規定的。
47、 維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維斯特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本題,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的出資是不符合規定的;天元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這
里天元公司雖然以自己的母公司為其出資進行擔保,但合營企業本身并沒有提供擔保,因此是符合規定的。
48、 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出資,應該符合的條件是:為
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本題中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300萬美元高
于同類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是不符合規定的。
49、 維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資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維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
出資額的15% ,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本題維斯特公司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為其
全部認繳出資額的16.25% ,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0、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和董事長、副董事長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規定,合營企業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委派不符合規
定,根據規定,中外合營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因此這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全部由維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規
定的。
51、 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合營企業與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質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形
式)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本題中,朝合公司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與合營企業合并后的性質可
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52、 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確定為多少?說明理由。
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應確定為1億美元。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
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本題中,合
營企業合并前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折股比例為1美元1股,因此可以折合為3000萬美元的股份,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
因此合并后所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億美元。
53、 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合并后外方投資者的股權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各方投資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外國
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本題中,外國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額為3600萬美元,已經超過了注冊資本的
25% ,符合規定。
54、某境外公司( 以下簡稱“ 甲公司”)準備向中國境內投資,擬訂了兩份投資計劃。
計劃一:并購中國一家公司,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中國商務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點如下:
①甲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開合法的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②甲公司擬以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并購中國某國有企業的部分資產;
③已聘請在境外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中外雙方的“并購顧問”。商務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長因內幕交易,受到當
地監管機構的處罰,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價大幅震蕩。商務部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條件,不予批準。
計劃二:與境內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我國商務部報送的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
①合營各方投資總額900萬美元,成立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公司注冊資本中,外方投入60萬美元;
②中方的出資一次繳清,外方的出資分期繳納。外方的第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③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董事每屆任期四年。
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設立了合營企業。
該企業共有7名董事,經外方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有4名。董事會上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變更為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方案規定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內先行收回投資,但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且中方
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說明理由。
①甲公司以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的資產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只
能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當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
②已聘請在境外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中外雙方的“并購顧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如果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境內
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長半年前因內幕交易,受到當地監管機構的處罰不符合并購的條件。根據規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應當
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
④甲公司的股價半年前大幅震蕩不符合并購的條件。根據規定,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應當穩定。
55、 合營企業協議中有哪些內容不合法?說明理由。
合營企業協議中,有以下內容不合法:
①投資總額不正確。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本題注冊資本為400萬,投資總額
不得超過800萬美元。
②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認繳出資額只占注冊資本的15%(60÷400) ;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方的出資
比例一般不應低于注冊資本的25% 。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資時間錯誤。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 ,并且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
月內繳清。
56、 董事會的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董事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召開臨時董事會必須有1 /3 以上的董事提議,且應有2 /8以上的董事出席會議。
57、 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規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外方投資者提出方案規定不合法。凡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內先行收回投資的,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無償歸中方投
資者所有。
【思路點撥】本題考核的主要知識點有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公司的并購條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關系、外商
投資企業分期出資期限、董事會召開條件以及合作企業的特征。本題的難點在于對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公司的正確理
解以及對合作企業特征的準確認知,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的,只能是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
份”,而合作企業的主要特征是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合作期滿后,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主觀題建議帶著問題去閱讀
相關題干,比較節省時間。
58、 2011年1月8 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
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
元,其中:欠債800萬元,違約利息2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 申報債權50萬
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 申報債權1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A的債權應當只計本金800萬元,不計違約罰息200萬元;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
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6月10 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
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
公司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6月30 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棟樓房設定抵押向銀行
借貸1000萬元。
10月10 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 1)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償還60% ,并且分兩年支付;
(2)公司股東將其擁有的50% 的股份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作為補償;
(3)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兩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額支付;
(4) 自破產申請受理開始,所有債權停止計算利息。
債權人會議對上述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除擔保債權人組外,各類債權人組和出資人組都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甲公司在與
擔保債權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
2012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30% 的支付比例清償第一筆債務之后,發現公司現金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經
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 的清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
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債權申報期限為1月21日~5月21日,超過了最長期限3個月,所以不符合規定。
59、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對A、B、C和D 申報債權的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對A的異議不成立。根據有關規定,附利息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可作為債權申報。
對B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
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所以,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也可以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
償。題目中說“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不符合規定。
對C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即可以申報債權。對D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對債
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需依法申報。
【思路點撥】對于破產債權的申報,要注意掌握教材列明的幾個特殊情況;題目這里只是包括一部分,各自情況下如何申報債權,還
需要認真看教材。
60、 甲公司能否拒絕D為清償自己的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可以拒絕D為清償其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所以
甲公司可以拒絕D的要求。
61、 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向銀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借款而以另一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
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規定。
62、 人民法院在擔保債權人對重整計劃有異議的情況下,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德規定?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直接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只有在擔保債權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損失得到公平補償,并
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強行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在本案中,擔保債權人因延期清償所受損失未得到補
償,法院不能強行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63、 在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
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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