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5 頁:簡答題 |
41. 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規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2. 維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3. 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4. 維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資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45.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人數設置和董事長、副董事長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6. {TSE}2011年3月,美國維斯特公司與中國天元公司訂立合同,約定維斯特公司以現金、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作價800萬美元出資,天元公司以現金、場地使用權、廠房作價200萬美元出資,在中國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其中:
(1)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天元公司則由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也繳付了出資。
(2)作為維斯特公司出資的機器設備中,有價值300萬美元的機器已經高于了同類機器當時國際市場的價格,但該設備確屬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3)合同規定,作為維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資額,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現金。
(4)合資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維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維斯特公司委派。該合同經審批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并修改后,合營企業順利成立。
2013年5月,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準備與境內中外合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合并協議的約定,雙方采用新設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截至4月底合營企業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數為3600萬美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7. C銀行在3月5日對該匯票進行承兌時,其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哪些?
48. E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9. D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0. A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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