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答案及解析 |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C
【解析】(1)選項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行為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行為不能撤銷;(2)選項C:屬于無效行為,與時間無關;(3)選項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的(惡意)個別清償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
2.【答案】D
【解析】(1)選項ABC:屬于管理人的職責;(2)選項D: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3.【答案】A
4.【答案】D
5.【答案】B
【解析】(1)選項A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在本題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予以答復,視為解除合同;(2)選項C:如果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時,乙公司才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選項C顯然不符合題意;(3)選項D: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但是,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6.【答案】C
7.【答案】C
8.【答案】B
【解析】我國破產法采用程序判斷原則,只要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發生在法定期間內,即構成可撤銷行為,立法一般不再對被撤銷行為實施時債務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作實質判斷。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為惡意或者善意,原則上也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據此可以解決舉證責任等問題,更好地維護債權人利益。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CD
【解析】(1)選項A:如果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確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別除權判斷的是“破產企業”中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是否需要優先清償債權人,因抵押物屬于第三人,不構成別除權;(2)選項B:別除權針對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不涉及保證。
2.【答案】BC
【解析】(1)選項A: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選項B: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3)選項C:凡是債權申報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
3.【答案】ABD
【解析】(1)選項A: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2)選項B: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3)選項C: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4)選項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
4.【答案】BC
【解析】(1)選項A:人民法院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相應的限制范圍;(2)選項D: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5.【答案】ABCD
【解析】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選項AC),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選項BD)。
注冊會計師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微信搜索"566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