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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B
【解析】(1)選項A:“付款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匯票的效力;(2)選項B:匯票金額應為“確定的金額”;(3)選項C:“合同號碼”屬于非法定事項,是否記載與匯票的效力無關;(4)選項D:法定代表人的簽章應為“簽名或者蓋章”。
2.【答案】A
【解析】質押背書,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或者“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假如未作記載的,則形式上構成轉讓背書。
3.【答案】A
【解析】(1)選項A:由于偽造人甲在票據上根本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2)選項B: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3)選項CD: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丙和丁屬于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
4.【答案】C
【解析】甲、乙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2萬元)負責;丙、丁的簽章在變造之后,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5萬元)負責。
5.【答案】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A公司)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6.【答案】D
【解析】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7.【答案】D
【解析】(1)選項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選項C:收款人名稱屬于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匯票無效;(4)選項D:出票日期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出票日期的匯票無效。
8.【答案】B
【解析】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AB
2.【答案】ACD
【解析】(1)選項AD: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2)選項BC:票據質權人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3.【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4.【答案】ABCD
【解析】(1)銀行承兌匯票屬于企業出票、銀行承兌;(2)出票人即承兌申請人。
5.【答案】BCD
6.【答案】BC
【解析】(1)選項A: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其他票據均可背書轉讓;(2)選項D: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匯票、本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得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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