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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題
2006 年9 月甲集團公司擬定了跨國經營計劃,決定將下屬的全資子公司乙公司改組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將全資子公司丙公司的權益在境外上市。為此,甲公司分別與境外A
公司簽訂了并購協議,并與境外B 公司簽訂了換股協議書,要點如下:
(1)乙公司原注冊資本780萬元人民幣(折合100 萬美元),并購協議約定,甲公司轉讓20%的乙公司股權給A 公司,A 公司以現金支付股款。但A 公司提出股款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繳付:自外商投資企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先付15%,余款一年內繳清。A 公司還提出,其第一次未足額繳納出資,由其以自己的名義向境外金融機構貸款,但希望由甲公司提供擔保。
(2)乙公司在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前,增加注冊資本100 萬美元。甲公司和A公司決定各自認購增資部分的50%。并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執照時,應繳付20%的新增注冊資本部分。
(3)B 公司是在香港注冊、股權尚未上市的公司,甲公司擬通過B 公司將丙公司的權益在境外上市,因而與B 公司的控股股東達成了換股協議,換股比例1.5:1。甲公司將其90%的丙公司股權換成60%的B 公司股權。即B 公司以60%的公司股權作為支付手段,收購90%的丙公司股權。經中國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丙公司90%的股權價值低于B 公司在香港發行股票價值的總值。
(4)丙公司準備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時,法律顧問提出兩條意見:其一,丙公司與
B 公司換股協議屬于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丙公司應當聘請并購顧問,出其并購報告,發表專業意見。其二,先取得商務部原則批函后,應向國務院證監委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經證監會核準后,才能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
(5)B 公司股票在香港獲準發行,上市交易后,股價不斷上揚。2006 年底,丙公司通過證交所拋售了其擁有的2%B 公司股票,取得股款存放在境外銀行賬戶,直至2007 年7月仍未調回境內。
要求: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A 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期限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甲公司能不能為A 公司的出資提供擔保?為什么?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和A 公司認購新增注冊資本繳納出資的期限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與B 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的換股協議是否合法?為什么?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法律顧問提出的兩條意見對不對?為什么?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丙公司將B 公司股票賣得款長期存放在境外銀 行賬戶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6.如果B公司符合戰略投資者條件,在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時,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7.改組后的中外合資企業為引進技術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最長期限一般為多久?其場地使用費的調整問題又該如何確定?
【答案及解析】
1.(1)A 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期限不合法。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 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一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外商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低于25%,以現金支付對價的,應在3 個月內付清全部價款。(2)甲公司不能為A 公司的出資提供擔保。因為法律規定,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或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無效。
2.甲公司和A 公司繳納新增注冊資本的期限合法。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
3.甲公司與B 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的換股協議合法。本案屬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于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本案符合此規定。
4.法律顧問提出的兩條意見是對的。因為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出具并購報告,發表專業意見。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時,應當先向商務部遞交相關資料,并經商務部初審同意取得原則批復函后,再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經證監會核準后,才能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
5.丙公司將B公司股票賣得款長期存放在境外銀行賬戶的做法不合法。因為法律規定。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 個月內調回境內。而丙公司直至2007年7月仍未調回境內顯然不符合規定。
6.如果B公司符合戰略投資者條件,在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l0%,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 股股份3 年內不得轉讓:
(4)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5)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7.根據法律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的技術轉讓協議,一般為10 年。中外合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 年內不調整;以后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 年。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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