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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案例分析題 |
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共計55分)
1、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一項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的租賃期限為30年。在合同期限內,發生下列事項:
(1)為了美觀舒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自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要求出租人承擔50%的維修費用。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
(3)租賃期間房屋需要維修,承租人也要求維修,但由于沒有維修,致使房屋側墻倒塌,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
(4)在承租期間,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將房屋出售。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房屋租賃合同部分有效。根據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4分)
(2)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50%的維修費用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案】不合理。根據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該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進行裝修,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費用是不合理的。(5分)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關系是否解除?為什么?
【答案】沒有解除。根據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4分)
(4)房屋側墻倒塌,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責任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案】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分)
(5)出租人將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為什么?
【答案】不需要經承租人的同意。但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4分)
2、2014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未設董事會,僅設丙為執行董事。2015年6月8日,甲與戊訂立合同,約定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出擬轉讓股權給戊的通知書。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戊在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乙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折合30萬元用于出資,而該機器設備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公司股東會于2015年2月就2014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68萬元全部用于分紅,并在4月底之前實施完畢。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紅利潤,丁認為執行董事丙未適當執行股東會決議,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在沒有告知公司任何機構和人員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丁未作答復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并說明理由。
【答案】丁未做答復視為同意轉讓。根據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3分)
(2)如果乙出資不實的行為屬實,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乙作為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行 為,應當由乙補足其差額,發起人股東甲、丙、丁與其承擔連帶責任。(2分)
(3)如果乙出資不實的行為屬實,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對乙出資不實的行為,應當由乙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甲、丙、丁承擔連帶責任。(2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說明理由。
【答案】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符合法律程序。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分) 3、甲、乙、丙、丁決定成立一個生產服裝的有限合伙企業(下稱“合伙企業”),經協商初步擬定的合伙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甲以現金出資;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資;丙以服裝加工設備出資;丁以勞務出資。
(2)甲、乙、丙為有限合伙人,以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丁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成立后,由甲負責管理合伙企業的事務,其他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3)合伙企業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則將對退伙后一年內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協議經修改后,2015年4月18日辦理了工商登記,合伙企業成立并發生以下事項:
(1)企業設立后,持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銀行認為該企業無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不能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只能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該企業無奈,找到另外一家專業銀行,才予辦理了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手續。
(2)為了及時抓住商業機遇,該企業開出面值50000元、6個月到期的商業匯票給A公司抵付貨款。
(3)該企業曾與A企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收到A企業開出的一張支票,金額為20000元,但未記載收款人名稱,而是授權給合伙企業補記。
(4)合伙企業將A企業開具的支票在未補記自己的名稱之前就直接交付給B企業,用于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和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企業初步擬定的合伙協議有哪些不合法之處?說明理由。
【答案】合伙企業初步擬定的合伙協議不合法之處有:①由甲負責管理合伙企業的事務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0.5分)②合伙企業規定退伙人對退伙后一年內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1分)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0.5分)
(2)第一家銀行拒絕合伙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第一家銀行拒絕合伙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民辦非企業組織均可申請依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2分)
(3)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哪些?提示付款期為多少天?
【答案】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為: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1分)其提示付款期為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持票人應于該期限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1分)
(4)A企業開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稱”而授權給合伙企業補記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A企業開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稱”而授權給合伙企業補記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2分)
(5)合伙企業未補記前就轉讓該支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合伙企業未補記前就交付該支票的行為符合規定。對于支票的收款人名稱,由于不屬于支票出票時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此出票人既可以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2分)4、北京青晨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晨化工”)主要從事化工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其前身為北京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設立于2007年10月8日,設立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2015年以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3月30日經審計的凈資產為基礎,按照1:0.8149的折股比例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設立后的注冊資本為3500萬元,2016年1月,青晨化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在創業板發行股票上市,根據發行申請人的招股說明書預披露的主要財務數據如下表所列示(不考 慮非經常性損益):截至2015年12月31日,賬面凈資產為55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審委審核過程中還發現如下情形:2015年5月1日,青晨化工為補充流動資金計劃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董事會擬訂的發行計劃草案要點如下:
(1)此次債券發行僅采取網下面向不少于300名合格投資者申購和配售的方式,擬募集資金5000萬元。
(2)此次債券面值為100元,債券的期限為10個月,發行價格采用市場詢價方式進行。
(3)此次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交易平臺交易。
在董事會會議決議中,出席會議的董事對此次非公開公司債券的細節進行了討論,主要觀點如下:
(1)張某認為自己即便不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也可以認購此次發行的公司債券。
(2)李某認為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對象只能是證監會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但上市后可以轉讓給任意投資人,不受“合格投資者”限制。
(3)王某認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依法必須進行信用評級,以提高其信用等級,保證順利發行。
(4)陳某認為“合格投資者”只能是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申購。
根據以上情況,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青晨化工作為發行人的經營時間是否符合創業板上市持續經營期間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青晨化工作為發行人的經營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開始計算。在本題內容中,青晨化工2015年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未按照凈資產100%進行整體折股,因此作為其前身的北京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間不能計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此時青晨化工的經營時間不符合規定。
(2)青晨化工的各項財務數據及財務指標是否符合創業板上市的盈利能力要求?逐一分析說明。
【答案】①由于2014年的虧損,青晨化工首先未滿足最近兩年連續盈利的指標要求;②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5834.51萬元超過了5000萬元的標準,因此該指標符合條件;③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為5500萬元,超過了2000萬元的標準,因此該指標符合條件;④發行后股本總額超過了3000萬元,因此該指標符合條件。
【提示】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財務指標條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②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③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3)董事會擬訂的公司債券發行計劃草案中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逐一指出并說明理由。
【答案】董事會擬訂的公司債券發行計劃草案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如下: ①合格投資者數量不少于300人有誤。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②債券的期限10個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債券的期限應為1年以上。
(4)請指明董事張某、李某、王某、陳某對此次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觀點是否正確?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①張某的觀點正確。根據相關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②李某的觀點錯誤。根據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
③王某的觀點錯誤。根據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④陳某的觀點錯誤。根據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合格投資者中包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伙企業和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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