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
2017年4月,申請執行人B公司請求甲地級市乙縣人民法院執行A公司(住所地為丙地級市丁縣)位于乙縣的X房產。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A公司書面同意,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確定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查明下列事實:
(1)A公司在X房產上為其所欠B公司300萬元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抵押時,X房產的市場價值約為350萬元,現該房產市場價值約為400萬元。除上述抵押外,該房產上沒有其他權利負擔。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與C公司約定:A公司從當年9月開始每月從C公司采購原材料,貨款按季度結算,A公司以其專用存款賬戶質押擔保。之后,A公司依約提供了質押擔保。破產案件審理中,其他債權人提出,A公司為C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在破產案件審理期間,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及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A公司資產超過負債。A公司認為破產原因消失,希望通過變賣部分不動產清償債務,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要求:
(1)乙縣人民法院移送的A公司破產案件,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則,應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并說明理由。
(2)乙縣人民法院在作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前,應當履行何種審核程序?
(3)X房產應以多少財產價值計入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并說明理由。
(4)A公司為C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應否撤銷?并說明理由。
(5)對于A公司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由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即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規定,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上,實行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制度。
(2)基層人民法院擬將執行案件移送異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的,在做出移送決定前,應先報其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審核同意。
(3)X房產應以100萬元計入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根據規定,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300萬元),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即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
(4)A公司為C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不能撤銷。根據規定,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但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資產超過負債乃至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和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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