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
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簽章,甲公司的股東B公司在匯票上以乙公司為被保證人,進行了票據保證的記載并簽章。甲公司將匯票交付給乙公司工作人員孫某。
孫某將該匯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疏漏,將匯票暗中取出,并偽造乙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對于孫某偽造匯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匯票上的乙公司簽章系偽造,故拒絕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B公司追索,均遭拒絕。后丁公司知悉孫某偽造匯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3)B公司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孫某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雖然丙公司實質上不享有票據權利,但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書轉讓時,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據權利。
(2)乙公司無須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3)B公司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B公司),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4)孫某無須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孫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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