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一 、單項選擇題
1. 【答案】 D
【解析】
選項AB:屬于我國居民企業;選項C:不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 【答案】 C
【解析】
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3. 【答案】 C
【解析】
境外企業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來源于我國的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關系的所得,應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 稅率
4. 【答案】 C
【解析】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知識點】 收入總額
5. 【答案】 A
【解析】
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本企業職工食堂,產品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屬于企業內部處置,企業所得稅不需要視同銷售。
6. 【答案】 D
【解析】非貨幣資產投資政策的適用對象僅為居民企業。
7. 【答案】 C
【解析】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包括:(1)權責發生制原則;(2)配比原則;(3)相關性原則;(4)確定性原則;(5)合理性原則。
8. 【答案】 C
【解析】
企業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9. 【答案】 C
【解析】
當年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限額=2356×14%=329.84(萬元),則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329.84=170.16(萬元);當年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限額=2356×2.5%=58.9(萬元),本年實際發生額與上年結轉額的合計=45+20=65(萬元),則本年實際可以扣除58.9(萬元),本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8.9-45=13.9(萬元);當年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2356×2%=47.12(萬元),工會經費本年不需要調整;三項經費一共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0.16-13.9=156.26(萬元)。
10. 【答案】 B
【解析】
企業為投資者和員工支付的商業保險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 、多項選擇題
1. 【答案】 A, B
【解析】
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 【答案】 A, C
【解析】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可以看出判定居民企業的標準是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3. 【答案】 A, B, C
【解析】
選項D:屬于免稅收入,其他各項均為不征稅收入。
4. 【答案】 A, D
【解析】
選項B: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選項C: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5. 【答案】 A, B, D
【解析】
選項C: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6. 【答案】 B, C
【解析】
選項B:企業將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征稅;選項C: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7. 【答案】 A, C
【解析】
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A公司轉讓限售股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1-15%)×25%=212.5(萬元),選項A正確。依照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選項C正確。
8. 【答案】 A, B, C, D
【解析】
以上關于企業接收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均正確。
9. 【答案】 A, B, C
【解析】
稅務機關在對于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以按照以下原則掌握(1)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10. 【答案】 A, C
【解析】
(1)選項AB: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而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要根據相關條件計算限額,高于限額的按照限額扣除;(2)選項CD: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只要不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即可,則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扣除限額=500÷10%×4.8%=24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240=260(萬元)。
三 、綜合題
1. 【答案】
(1)①增值稅計算有誤。將自產冰箱用于職工福利,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接受原材料捐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5.1萬元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技術所有權轉讓在2013年8月1日之后營改增,但是免征增值稅。該居民企業應繳納增值稅=(8600+400)×17%-5.1-612=912.9(萬元),應補繳增值稅=912.9-850=62.9(萬元)。
②營業稅計算有誤。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在2013年8月1日之后已經營改增,不再繳納營業稅。該居民企業應繳納營業稅=200×5%=10(萬元),應退還營業稅=55-10=45(萬元)。
③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計算有誤。由于企業自行計算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額有誤,所以,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算也是錯誤的。該居民企業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12.9+10)×(7%+3%+2%)=110.75(萬元),應補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0.75-108.6=2.15(萬元)。
(2)該居民企業2015年度實現的會計利潤總額
=8600+400-4300-200+900-200+200+35.1+200-900-300-2200-120-10-110.75=1994.35(萬元)。
(3)①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技術轉讓所得有誤。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技術轉讓所得=[(900-200)-500]×50%=100(萬元)。
②從境內其他非上市的居民企業分回股息收入200萬元,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非上市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③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未進行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該居民企業應加計扣除新技術研究開發費=300×50%=150(萬元)。
④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金額計算有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180×60%=108(萬元),最高扣除限額=(8600+400+200)×5‰=46(萬元),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6萬元。
⑤稅前扣除的財務費用有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財務費用=300-64+800×6%=284(萬元)。
⑥稅前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有誤。直接向學校捐款的10萬元和繳納的稅收滯納金8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貧困地區捐款30萬元未超過稅前扣除限額239.32萬元(1994.35×12%),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允許在稅前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120-10-8=102(萬元)。
⑦購入原材料的支出3600萬元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購入的原材料,應隨著生產領用原材料而轉移到庫存商品中,隨著庫存商品的銷售逐漸轉移到銷售成本中在稅前扣除,而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
⑧在稅前扣除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額有誤。允許扣除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110.75=120.75(萬元)。
該居民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994.35-700+100-200-150+(180-46)+(300-284)+10+8=1212.35(萬元)
或者,該居民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600+400-4300-200+100+200+35.1-900-150+(180-46)-284-2200-102-120.75=1212.35(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12.35×25%=303.09(萬元)。
【提示】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1360萬元,未超過稅前扣除限額(8600+400+200)×15%=1380(萬元),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2. 【答案】
(1)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5500×5‰=27.5(萬元),實際發生額的60%=80×60%=48(萬元)>27.5萬元,所以準予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27.5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5500×15%=825(萬元),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800+300=1100(萬元)>825萬元,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825萬元。
(3)支付給銀行的60萬元利息可以稅前扣除。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60÷1000×100%=6%。
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1000÷400=2.5>2,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萬元)。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60+48=108(萬元)。
(4)購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并分期折舊在稅前扣除;當月購進次月開始計提折舊,所以2015年不需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所以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利潤總額要調增30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170+30)×12%=24(萬元),實際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65萬元>24萬元,準予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為24萬元。
因違反合同約定支付給其他企業的違約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違反工商管理規定被工商局處以的罰款,屬于行政性質的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準予在稅前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100-65+24-5=54(萬元)。
(5)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400×2%=8(萬元),實際撥繳的6萬元沒有超過限額,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400×14%=56(萬元)<實際發生的6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5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56=4(萬元)。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400×8%=32(萬元)>實際發生的15萬元,不需要調整。
工資總額、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共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
(6)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該居民企業2015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70+30+(80-27.5)+(1100-825)+(60-48)+(100-54)+4-10-45-25=50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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