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糧食白酒的生產與銷售,2018年6月發生下列業務。
(1)以自產的10噸A類白酒換入乙企業的蒸汽釀酒設備,取得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萬元、增值稅3.2萬元。已知該批白酒的生產成本為1萬元/噸,不含增值稅平均銷售價格為2萬元/噸,不含增值稅最高銷售價格為2.5萬元/噸。
(2)移送50噸B類白酒給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不含增值稅售價為1.5萬元/噸,門市部對外不含增值稅售價為3萬元/噸。
(3)受丙企業委托加工20噸糧食白酒,雙方約定由丙企業提供原材料,成本為3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加工費8萬元、增值稅1.28萬元。甲酒廠同類產品不含增值稅售價為2.75萬元/噸。
(其他相關資料:白酒消費稅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糧食白酒成本利潤率為10%)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簡要說明稅務機關應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兩種情況。
(2)計算業務(1)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3)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4)說明業務(3)的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和計稅依據。
(5)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答案及解析】
(1)①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②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也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業務(1)應繳納的消費稅=10×2.5×20%+10×2000×0.5/10000=6(萬元)。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3)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3×50×20%+50×2000×0.5/10000=35(萬元)。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4)①業務(3)的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是丙企業。
符合委托加工條件的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委托方。
②從價部分的計稅依據=2.75×20=55(萬元)。
從量部分的計稅依據為20噸。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5)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2.75×20×20%+20×2000×0.5/10000=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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