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
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白酒和果木酒,2018年9月發生下列業務:
(1)向果農收購10噸大紅棗,收購憑證注明收購價款50000元,將該批大紅棗運回企業,取得貨物運輸業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運輸費金額2000元。
(2)生產銷售大紅棗酒5噸,每噸不含稅出廠價12000元,另共計收取包裝物押金2500元;當期沒收到期未退還包裝物押金1000元。
(3)外購糧食酒精20噸,不含稅售價20000元/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另支付運輸公司(一般納稅人)不含稅運費1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酒精90%用于糧食白酒的生產、10%用于職工福利。
(4)銷售自產糧食白酒50噸,每噸不含稅出廠價18000元,每噸收取包裝物押金139.2元;當期沒收到期未退的白酒包裝物押金500元。
(其他相關資料:該企業采用投入產出法核定抵扣大紅棗的增值稅進項稅,農產品單耗數量為1.8,大紅棗平均購買單價為50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順序回答下列問題。
(1)該企業業務(1)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2)該企業銷售大紅棗酒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該企業銷售大紅棗酒應繳納的消費稅;
(4)該企業銷售白酒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5)該企業當期應納的增值稅合計數;
(6)該企業當期應納的消費稅合計數。
【答案及解析】
(1)核定抵扣進項稅額計算過程:
大紅棗耗用數量=5×1.8=9(噸)
允許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9×5000×16%/(1+16%)=6206.90(元)
運輸費可抵扣進項稅額=2000×10%=200(元)
該企業業務(1)可抵扣進項稅額=6206.90+200=6406.90(元)
(2)該企業銷售大紅棗酒的銷項稅額=12000×5×16%+2500/(1+16%)×16%=9600+344.83=9944.83(元)
(3)該企業銷售大紅棗酒應繳納的消費稅=12000×5×10%+2500/(1+16%)×10%=6000+215.52=6215.52(元)
(4)該企業銷售白酒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0×[18000+139.2/(1+16%)]×16%=144960(元)
(5)當期銷項稅額合計=9944.83+144960=154904.83(元)
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6406.90+(20000×16%×20+1000×10%)×90%=64096.90(元)
當期應納的增值稅=154904.83-64096.90=90807.93(元)
(6)該企業當期應納的消費稅=6215.52+50×1000+50×[18000+139.2/(1+16%)]×20%=23741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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