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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清算期間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中第12行的稅率為25%,如下表: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另外,參考《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9號)“第十六條 企業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企業清算所得應按照稅法規定的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公司清算期間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按法定的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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