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有關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已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問:
我們公司2021年11月底新購一套480萬的機器,運輸途中有些耽擱,在12月投入使用。那么這套固定資產是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
不是。請注意“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您的固定資產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應當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2年1月)所屬年度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因此該筆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年度應為2022年,而非2021年。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扣除。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購進固定資產后的實際使用和投入使用時點。
問:
我發現公司在2020年3月購進了一套設備并投入使用,不過在2020年度匯繳中并沒有申報一次性稅前扣除,現在這項資產還能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
不能。根據有關規定: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具體來說,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可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中填報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如果在預繳時沒有享受該政策,也可以把握年度匯繳的機會,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內進行填報。納稅人應在日常涉稅管理中加強對各類優惠事項的梳理,檢視是否存在優惠漏享的情況,確保應享盡享。
問:
那么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是否要與會計處理一致?
答:
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其資產不需要在會計上采取與稅務處理相同的折舊方法。應按照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將“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等資料留存備查。
需要提醒的是,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所帶來的時間性稅會差異,一般而言不僅需要企業在享受政策的當年將計提折舊進行納稅調減,而且在以后年度還要將該項固定資產在會計上計提的折舊進行納稅調增。對于一些固定資產數量較多的企業來說,各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時間不盡相同,這就需要詳細記錄相關信息,才能更加高效準確地進行核算和納稅調整,防范潛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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