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計劃在近期租入一臺大型設備,不同的租賃模式有什么區別嗎?比如說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
問:公司2021年下半年剛剛開業,目前還未開展實際經營業務,準備執行新租賃企業會計準則。不同的租賃模式有什么區別嗎?
答:首先,在新租賃準則下,如果符合租賃的定義,對承租人而言,除特殊情況外,在會計處理方面不再區分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賬務處理如下:
1、租賃期開始日:
借:使用權資產(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現值)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
2、租賃期間:
(1)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研發支出\營業成本等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2)租賃負債確認期間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在建工程
貸:租賃費用—未確認融資費用
(3)支付每期租賃費用:
借:租賃負債
貸:銀行存款
問:那會計和稅法計量上有什么區別嗎?
答:有區別的,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經營租賃的承租人,稅法上未引入使用權資產概念,因此仍要在租賃期限內均勻扣除每期租賃費支出,而使用權資產折舊費用和利息費用不能在稅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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