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考試吧論壇 Exam8視線 考試商城 網絡課程 模擬考試 考友錄 實用文檔 求職招聘 論文下載 | ||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訓 | 在職研 | 自學考試 | 成人高考 | 法律碩士 | MBA考試 MPA考試 | 中科院 |
|
![]() |
四六級 | 職稱英語 | 商務英語 | 公共英語 | 托福 | 雅思 | 專四專八 | 口譯筆譯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語 | 成人英語三級 | 申碩英語 | 攻碩英語 | 職稱日語 | 日語學習 | 法語 | 德語 | 韓語 |
|
![]() |
計算機等級考試 | 軟件水平考試 | 職稱計算機 | 微軟認證 | 思科認證 | Oracle認證 | Linux認證 華為認證 | Java認證 |
|
![]() |
公務員 | 報關員 | 銀行從業資格 | 證券從業資格 | 期貨從業資格 | 司法考試 | 法律顧問 | 導游資格 報檢員 | 教師資格 | 社會工作者 | 外銷員 | 國際商務師 | 跟單員 | 單證員 | 物流師 | 價格鑒證師 人力資源 | 管理咨詢師考試 | 秘書資格 | 心理咨詢師考試 | 出版專業資格 | 廣告師職業水平 駕駛員 | 網絡編輯 |
|
![]() |
衛生資格 | 執業醫師 | 執業藥師 | 執業護士 | |
![]() |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證) | 經濟師 | 會計職稱 | 注冊會計師 | 審計師 | 注冊稅務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 | 高級會計師 | ACCA | 統計師 | 精算師 | 理財規劃師 | 國際內審師 |
|
![]() |
一級建造師 | 二級建造師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員 | 咨詢工程師 | 監理工程師 | 安全工程師 質量工程師 | 物業管理師 | 招標師 | 結構工程師 | 建筑師 | 房地產估價師 | 土地估價師 | 巖土師 設備監理師 | 房地產經紀人 | 投資項目管理師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環境影響評價師 | 環保工程師 城市規劃師 | 公路監理師 | 公路造價師 | 安全評價師 | 電氣工程師 | 注冊測繪師 | 注冊計量師 |
|
![]() |
繽紛校園 | 實用文檔 | 英語學習 | 作文大全 | 求職招聘 | 論文下載 | 訪談 | 游戲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管理,根據《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達到中國銀行業從業相關的知識、技術和能力的證明。
第三條 資格證書分公共基礎證書和專業證書。公共基礎證書是銀行業所有人員應具有的從業資格證明;專業證書是銀行業相關專業崗位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第四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在認證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資格證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取得
第六條 證書的獲得辦法和程序:
(一)參加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相應科目的考試并取得通過的成績; (二)提出證書申請; (三)通過資格審核; (四)已獲得公共基礎證書方可進行專業證書申請; (五)認證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認證辦公室根據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提供的從業崗位和職業操守的相關證明進行資格審核。
第八條 對同時符合第六條和第七條條件者,由認證委員會頒發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非銀行業從業人員參加資格認證考試并取得通過成績的,由認證委員會頒發銀行業從業人員考試成績證明。考試成績證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內均可提出證書申請。
第三章 資格證書的年檢
第十一條 資格證書自頒發日起每2年進行一次年檢。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向認證辦公室申請年檢。
第十二條 認證辦公室建立從業人員證書管理數據庫,進行證書公示和證書年檢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 辦理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年檢手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從業期間無違規違紀記錄; (三)完成規定學時的年度繼續教育; (四)遵守認證委員會資格證書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資格證書年度繼續教育是資格認證辦公室組織的或認可的相關培訓,年度繼續教育的內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在規定時間內未在認證辦公室辦理年檢手續的、以及年檢未通過的,其資格證書將自動被注銷。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將被注銷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證書考試。
第十七條 對轉讓、涂改資格證書者,一經發現,認證委員會將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并報相關部門和機構備案。對偽造資格證書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