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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反洗錢職責
(1)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2)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5)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4.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1)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
(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5.4.3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006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該規定共二十七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 接受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2) 建立國際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3) 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4) 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5)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6)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5.4.4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二十一條,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報告主體應報告的交易
(1)大額交易。具體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個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賬戶與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個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 免于報告的交易
5.4.5 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 對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責任追究
2. 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追究
3. 違反《反洗錢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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