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30日,最長3個月。
62.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63.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64.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65.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66.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后手只需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而不是所有前手
67.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收款人的行為,持票人按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68. 《票據法》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69. 《擔保法》于1995年通過并實施。
70.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71.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與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72.貸款利率上限放開,實行下限管理,允許金融機構上浮貸款利率
76.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是貨幣管理制度,既包括對本幣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在本國流通的外幣的管理制度。
77.金融犯罪是一種圖利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78.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高利轉貸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79.貪污罪是指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80.受賄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票據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變造貨幣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刑法》的有關規定沒有要求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使用為目的。
2.《人行法》規定,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行為有權進行檢查監督,這些行為包括執行有關黃金管理、反洗錢、外匯管理、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3.《銀監督法》規定,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4.刑事責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
7.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且限期未改的,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的措施:.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8.對違反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紀律處分、警告、罰款、取消任職資格、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等,
9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否則有權拒絕調查。
11銀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如實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
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13.借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技巧:匿名存儲、利用銀行貸款掩飾犯罪收益、控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保險市場購買高額保險,然后再以折扣方式低價贖回。
14.《大額和可疑報告管理辦法》規定了9類交易如未發現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額交易報告。其中: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如未發現交易可以的,免于大額交易報告,據此國家行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不在免于報告之列
15.被稱為保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二是有寬松的金融規則,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這些地方允許建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
16.洗錢方式:借用金融機構、保密天堂、空殼公司、現金密集行業、偽造商業票據、走私、利用犯罪所得購置不動產和動產、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
17. 授信業務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擔保
18.廣義的貸款法律關系除包括貸款合同法律關系外,尚包括委托貸款合同法律關系及附屬于貸款合同法律關系的擔保合同法律關系。《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9.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不是自主決定向第三方轉讓債務,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這是對借款人的限制
21.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
22.分行和代表處都屬于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屬于非法人組織
23.民事法律行為具備的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6.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代理人無代理權;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27.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沒有對獨立的財產或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的要求。
28.可撤銷的合同,有變更和撤銷兩種救濟方法。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合同期限屆滿或超出期限,則合同失效,而非撤銷。
2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的職權,董事會的職責: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執行股東會決議、.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0.股東大會作出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分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1.公司解散的情形: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應當解散。除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均必須清算,清理債權債務
32.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進行重整。”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規定的情形,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法院提出對其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33.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申請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無償轉讓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4.匯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情形: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5.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
3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質押。
37.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監管、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管理、金融機構組織管理、銀行管理的活動,破壞金融市場秩序,金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38.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主體,為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罪的,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
39.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就作為金融犯罪對象的人而言,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詐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涉及的“公眾”等;就作為金融犯罪對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體包括貨幣、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4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主體不合法指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如個人私設銀行、錢莊,企事業單位私設銀行、儲蓄所等,非法辦理存款貸款業務,吸收公眾存款。方式不合法
指行為人雖然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資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41.作為金融憑證詐騙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僅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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