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問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若干知識
1、基本內容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和政府全面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戰略方針);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三者有機結合的(新形式);是黨委領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群眾路線在(新形勢下的新發展)。
(2)基本內容,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廣泛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依靠(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種手段,(預防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和處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逐步(限制、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土壤和條件,從而建立良好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3)要點是:第一,(領導力量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第二,(實施力量是綜合性的)。既要發揮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等專門機關的骨干作用、職能作用,更要發揮各政府部門、各系統、各社會團體、各群眾組織以及人民群眾的積極作用;第三,(手段和措施是綜合性的);第四,(目標也是綜合性的)。既要使已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又要防范一切可能的治安危害發生。同時,力求減少產生犯罪的社會條件,帶動社會的改造,在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秩序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
2、任務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包括六個方面:(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和改造)。
(2)這六個任務,將逐一介紹:
一、打擊
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一方面,要長期堅持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的(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政策,必要時在(全國范圍內或較大區域內)開展對(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集中統一的“嚴打”行動。這種行動,多數情況下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當地社會治安的情況)出發的,(主動地有節奏、有準備、有重點地)開展(集中打擊或專項斗爭);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經濟犯罪)已經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重大危害,所以,(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就成了迫切需要。
二、防范
這是減少各種治安危害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第一,要對廣大社會成員進行治安形勢和違法犯罪發展趨勢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范意識;第二,要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強預防設施的建設,檢查、堵塞各種治安漏洞;第三,要建立預警制度,不斷提高對治安危害的預見性,加強超前控制。
三、教育
這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防治治安危害的社會教育是多層次的,具體包括:第一,全社會普遍進行的(正面教育);第二,為了防范治安危害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教育);第三,對造成治安危害的有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進行的教育)工作;第四,(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管理
這是直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基礎工作)。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強制性),又有(行政說服性)。必須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同時努力發展群眾的(自治管理)。
五、建設
加強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規范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所謂治理,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建設,所以,應該是(邊治邊建,治中有建)。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就是要讓全社會,特別是(各級有關領導),(用科學的綜合治理的理論與知識武裝)起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織建設,就是抓緊(整頓建設好辦事機構和城鄉基層組織)。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范建設,就是要(建立健全關于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體系)。
這三個方面的建設要(同步進行),從而取得治理工程的整體效能。
六、改造
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為此,(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機關)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實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
3、公安機關的作用
(1)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公安機關負有特殊的責任,起著重要的作用。為此,公安機關首先要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助手)。一方面,公安機關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敵情、社情,探討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并且及時向黨委和政府匯報綜合治理的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協助黨委和政府推動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另一方面,要在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和人民群眾的支持下,積極完成三項任務:一是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各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懲處嚴重的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是打擊的(重點和關鍵),是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記“重拳”;二是加強基層工作,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打擊與防范)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兩手,兩者要互相補充,互相兼容;三是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密各項治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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