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警銜制度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發布了《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戴辦法》。
警銜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授予警銜的范圍
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機關(含設在鐵道、交通、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的人民警察;
(2)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勞動教養現已廢除)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2.警銜等級的設置
警銜等級的設置是警銜制度的核心。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其中警監以上的是高級警官,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3.授予警銜的標準
根據《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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