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每職設兩個或幾個銜級,這是符合我國國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職多銜、職銜交叉的辦法,以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授予警銜,可以更好地體現差別,合理評定警銜。由于實行一職多銜、職銜交叉,將會出現少數職務高者在警銜上低于職務低者的現象。對此《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明確規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于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4.警銜的晉升、保留、降級、取消
(1)警銜的晉升。晉級期限屆滿或由于職務提升而警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比較低警銜,經考核合格方能逐級晉升。
(2)警銜的保留。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帶。
(3)警銜的降級。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
(4)警銜的取消。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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