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對人身自由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1、盤查
盤查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的法律活動。
盤查包括當場盤查、檢查和繼續盤問。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2、約束
約束是指公安機關限制特定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保護性和預防性的強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實施約束可以依法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公安機關在約束過程中應當以不傷害被約束人為原則,應當對被約束人加強監護,一旦約束的條件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約束。
3、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立即拘留
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予以強行驅散,或者帶離案(事)件發生的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戒嚴法》、《集會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人民警察法》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