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1)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2)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3)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范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強行進入場內的;(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4、強制隔離戒毒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①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②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③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④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⑤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公安機關直接做出)
⑥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自愿接受)
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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