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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篇為針對2009-2010年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考試、招警考試、政法干警考試等公職考試的公共基礎知識考點解讀:經濟常識。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考點解讀:經濟常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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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指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等三類。
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在國家管理經濟過程中形成的物質利益關系,包括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兩方面的關系。
維護公平競爭關系是指現代國家為了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力,在采取相關措施維護、促進或限制競爭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
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是指在“橫向”流通和協作領域中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及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屬于經濟法部門的法律關系,即由經濟法部門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構成要素包括: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流轉和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兩類。
1.經濟管理主體
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由憲法和行政法明確規定其性質、職能、任務、各關系等,承擔決策、協調、執行、監督等經濟管理職能的組織或者機構。
2.經濟活動主體
主要是指依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設立,直接從事生產、流通、服務和經濟協作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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