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預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程序規范化,強化對預算決算執行的監督,保障預算收支平衡。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成功地進行了稅制改革,它涉及中國原有的流轉稅制、所得稅制、資源和財產稅制、目的行為稅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使中國的稅收制度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稅這種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點的稅種成為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中國整個稅收制度體系的主體,同時,也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從而統一了企業的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以強化稅收宏觀調控功能,調節各經濟主體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機關的職責、價格的總水平控制等內容,以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地調節價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了條件。
中國于1985年就制定了《會計法》(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及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結束了中國40多年來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會計模式,確立了與市場相適應并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會計模式。2000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會計制度體系,建立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后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
在建立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方面,中國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審判庭,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中國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已陸續對相關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均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對相應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2002年8月通過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范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11月21日頒布并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于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后,出臺的有關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于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國在權利的保護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國外這方面的保護一般尚處于對“權”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不僅僅限于對“權”的保護,可以說在對“利”的保護已經超出國外的水平,在審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上更是比外國做得好。應當說,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上,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達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踐效果上已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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