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其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聽證事項
1.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聽證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46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2.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缎姓S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8條規定,聽證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聽證日期。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一律公開)
3.案外人主持。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申辯、質證。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筆錄的案卷排他原則。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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