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是部分地區軍轉干考試的必考科目,由于其重記憶、輕理論、題量大、知識雜、題目易、準備難等基本特點讓軍轉干考生備考時束手無策。為幫助2014年參加軍轉干考試的軍轉干部們輕松備考,下面就法律基礎知識為大家清晰拆解,方便記憶。本文為大家講解的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相關內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點:
1.行政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具體內容因各國法律制度不同而不同。
通常包括:(1)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3)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三方面的內容是一個有機統一體。
2.行政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其具體內容包括:(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3)平等適用法律規范;(4)符合自然規律;(5)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
3.行政應急性原則。
應急性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與通常狀態下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則的例外,但是應急性原則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應急權力同樣是行政法治原則所不容許的。
一般而言,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2)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后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3)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受到有權機關的監督,應急權力的行使應該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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