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和機構
根據《勞動法》第7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對勞動爭議依法進行調解的機構是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0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對勞動爭議依法進行仲裁的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因勞動爭議提起訴訟,該訴訟案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
二、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勞動法》第78條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基于自愿可以采用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但協商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伸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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