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政府機構
省級政府機構,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機構,是地方最高一級政府機構。在行政級別上,省級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部委相當,統稱“省部級”。根據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2.其它地方政府機構
其它地方政府機構設置的原則與省級政府機構相似,大同小異。根據法律,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具體工作關系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并且受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者業務指導。
3.城市政府機構
城市政府機構與一般政府機構相比有其特殊性,故此,特作單獨闡述。城市人口密集,產業發達,城市建設及管理的任務很重。上到直轄市,下至縣級市,在對所轄地區進行宏觀管理的同時,都有很多具體工作要做,這使城市政府的機構不像其它地方政府機構那樣超脫。如省建設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對本省各市縣的建設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具體工作較少,因而一般只設一個機構,人員也較少。而行政級別與各省建設管理部門一樣的直轄市的建設管理部門,分工卻細得多,機構、人員都多得多。如某直轄市管委會之下就有房地產管理局、公用局、市政局、園林局、環衛局、出租汽車管理局等諸多機構。
4.地方派出機構
地方派出機構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級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需要所設置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派出機構一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公安分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一類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規劃分局和環保分局。另外,審計署在各地的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也屬于派出機構。
注意:派出機構不同于派出機關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派出機關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國家行政機關,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一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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