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決定”和“通報”是機關使用的主要公文文種,也是選調生考試中經常考的知識點,同時這也是公共基礎知識中公文部分的難點,很多考生因為對此知識點掌握不牢而失掉分數。在這里,中公教育就幫廣大考生解析一下:同屬獎懲事宜,為什么有時使用“命令”,而有時又使用“決定”“通報”?
“命令”“決定”和“通報”三種文種,其中,“命令”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使用,“決定”和“通報”為黨政公文共用的文種。按照公文法規的規定,“命令”“決定”和“通報”三種文種都具有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的功能,正因為如此,在實踐中經常被人們錯用或混用,以致影響了公文效用的發揮,也不利于公文文種適用的規范化。那么,對于這三個文種究竟應當如何正確使用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2001〕1號)的規定,對于“命令”“決定”“通報”三個文種用于獎懲時的區分問題,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職權,根據獎勵的性質、種類、級別以及公示范圍等具體情況,選擇使用相應的文種。這就是說,對于這三個文種的使用,要考慮發文機關的級別、所涉及的內容、范圍等諸多方向因素,切不可隨意而為。例如,命令文種,我們憲法對發布命令有嚴格的權限規定,通常只由中國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以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才有權發布命令,具有很強的智慧型和權威性。即使是縣級人民政府,一般也只有在遇到特大突發事件時,才使用命令。對于決定和通報,從表面上看,兩者都可用于較為重要的表揚或批評事項,都起到較大的教育和導向作用,但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決定所涉及的內容更為重要和嚴肅,發文機關級別也通常較高,影響力也大,能在更廣泛范圍內起到教育和導向作用;而通報所涉及的內容事項往往不是很突出,影響也不是很大,知識在較大范圍內一般性地號召大家學習或告誡大家引以為鑒。此外,對于決定和通報兩個文種,還可以從發文目的的角度加以區別,亦即如果發文是為了使受文者大致了解情況,則可使用“決定”,其正文部分對有關事件或情況的介紹往往較為概括;但如果發文的目的是為了讓受文者學習和借鑒,則應以使用通報為宜,在正文部分講有關事件或情況詳盡具體地予以載明。
希望通過以上的解析,能夠讓廣大考試了解到“命令”“決定”“通報”之間的區別,從而在考試過程中能夠準確的辨析和選擇適當的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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