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對自然人通過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確認并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一般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大類。廣義的知識產權除了包括狹義的知識產權中的工業產權、版權以外,還包括科學發現權、對“邊緣保護對象”的保護權以及商業秘密權等。
【知識產權的分類】
1.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可以分為三類:創造性成果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外觀設計權),識別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服務標記權、商號權、貨源標記權和原產地名稱權),制止不正當競爭權。
2.版權
廣義的版權可以分為作品創作者權和作品傳播者權兩類。作品創作者權即一般所講的版權(狹義)或著作權,大陸法系國家稱之為作者權。創作者權可分為經濟權利(財產權)和精神權利(人身權)兩種。作品傳播者權即一般所講的版權的鄰接權,又稱為與版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廣播者權、出版者權等。
【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在傳統物權、債權、人身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與傳統民事權利相比,有許多突出的特點;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相對一般有形財產權而言,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1.無形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一般無形財產權的無形性,這是與有形財產權的根本區別所在。無形性是知識產權最基本的性質,其他特性都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
2.專有性
又稱獨占性、排他性、壟斷性,主要表現為:(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到嚴格保護;(2)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3)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竊;(4)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相對的。
3.地域性
國際法規定:有形財產權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識產權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這反映出知識產權不同于有形財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例如,某人所有的一只手表,走到世界各地這塊手表仍歸其所有,不會被視為人人皆可無償利用的公有財產。而作為一項知識產權,例如,一項中國專利權,在其他沒有同樣取得專利權的國家或地區是得不到承認和保護的。
4.時間性
知識產權有法定的保護期限,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權利有效,超過了保護期限權利終止。有形財產權的有效期限,以其標的物的存在為前提,法律一般不能規定其有效期限。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則是法定的。
5.可復制性
又稱工業再現性,這個特性在工業產權中更為突出。知識產權的客體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復再現,重復利用,具有可復制性。換言之,通過知識產權的利用,可以將其客體和其本身體現在某種產品、作品及其復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質載體之上。這是知識產權可以被視為一種財產權的基本原因之一。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可分為:
(1)知識產權的國內保護,主要針對本國公民和法人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據本國的知識產權法。
(2)知識產權的涉外保護,分為兩類:一類是本國公民和法人所創造的智力成果,在境外能否取得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及如何保護問題;另一類是外國公民和法人所創造的智力成果,在本國能否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及如何問題。
(3)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修改、履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包括雙邊和多邊協定)建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來實現的。締結、修改有關國際條約、確立和規范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基礎和前提。國際條約直接或間接轉化為國內法,作為知識產權國內保護和涉外保護的基本依據和標準,從而可以在國際條約成員的范圍內享有國際條約所賦予的權利,這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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