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4 頁:多選題 |
第 6 頁:判斷題 |
第 7 頁:公文改錯 |
第 8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9 頁:論述題 |
五、案例分析題,認真閱讀案例,并根據案例回答所附問題。本部分共2題,每題5分,共10分。
67李某,男,現年18周歲,2009年2月曾因與孫某發生口角以至將孫某打傷。后李某家長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孫某家賠禮道歉,并支付了醫藥費。2011年8月,孫、李二人再次發生爭執,受到李某辱罵、武力威脅的孫某氣憤不過,向公安局揭發了李某將其打傷的事。公安局對李某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認為其認錯態度惡劣,不能減輕處罰,于是加重了對李某的處罰。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告之應先進行行政復議方可受理。
問:以上的處理有無不妥?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解析:公安局與法院的處理均有不妥之處。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處。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李某打傷孫某發生在2009年2月,而孫某向公安局揭發孫某是在2011年8月,此時已經超過了追究行政責任的兩年時效,敵公安局不應給予處罰。
(2)李某實施違法行為是在2009年,即李某十六歲時。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或輕行政處罰。故公安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當事人只能從輕或減輕,不能加重行政處罰,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處罰的依據應為經復核成立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蜀。認錯態度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基本標準。而本案例中公安局僅因李某的認錯態度惡劣就加重處罰是不正確的。
法院的做法有如下不妥。
《行 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 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行政復議并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李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 院告知李桌先進行行政復議再受理是不正確的,應直接受理。
68張某系個體戶。某日張某在A區工商局和A區技術監督局的聯合執法檢查中被認定為經營活動存在違法行為,并被處以1000元罰款。張某對此表示不服,準備向A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一過程中,A區技術監督局已被其上級機關市技術監督局撤銷。張某提起訴訟后,卻不幸去世,其妻湯某成為張某的唯一繼承人并繼續參與訴訟。
問:(1)本案中的被告是誰?并說明理由。
(2)湯某的訴訟地位是什么?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
解析:(1)本案被告是市技術監督局和A區工 商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幾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行政機關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為被告;沒有繼續行使該職權機關的,由撤銷機關為被告。因此,本案被告是市技術監督局和A區工商局。
(2)湯某的訴訟地位是原告。我國相關法律 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近親屬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訴訟代理人的身 份提起訴訟。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因此,湯某的訴訟地位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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