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一、刑法基本原則
(一)刑法的概念
一般來說,刑法是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范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
3、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犯罪與犯罪構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與應受刑罰處罰性的行為。
犯罪有三個基本特征:(1)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區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2)犯罪是違反刑法規范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式。
(二)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1、犯罪客體
通常認為,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行為、在什么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抗洪搶險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緊急避險的適例。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真題回顧(單選)緊急避險的前提性條件是()
A合法權益受到現實的危險 B避險行為只對引起危險的人或動物造成損害
C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損害
D避險所采取的行為是行為人能選擇的最佳行為
A[解析]緊急避險的前提是合法權益受到現實的危險。故選A。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與犯罪類型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產生、發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按其停止下來時犯罪是否已經完成為標準,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即犯罪的既遂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來而得以進行到終點,行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來,犯罪未進行到終點,行為人沒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據犯罪停止下來的原因等情況,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又分為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所涵蓋的犯罪類型包括:預備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五)共同犯罪
所謂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犯罪主體必須是2個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在客觀方面必須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行為;(3)在主觀要件上必須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共同犯罪作不同的分類。根據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可以將共同犯罪劃分為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在結合程度上比較松散,沒有特定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組織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團,根據刑法規定,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般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
按照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為標準,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另外還規定了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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