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債權概念及其特點
(一)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權的概念與特點
債權是特定人(債權人)請求特定人(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它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欲實現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
第二,債權是對人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請求債務人之外的任何人履行義務,此為債權的相對性。
第三,債權具有平等性。數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債權時,沒有相互排斥力,效力一律平等,債務人破產時,所有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均按比例分配,不分債權成立時間之先后。
第四、債權是財產權。債權的財產內容主要是債務人以其財產或可以評價為財產的利益所應實施的應付。
真題回顧(單選)下列有關債的標的理解,說法正確的有()。
A、債的標的包括物、給付、智力成果 B、債的標的為給付
C、債的標的為物和給付 C、債的標的為物和智力成果
B[解析]所謂“債的標的”,即債的客體,是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也就是給付。
八、合同自由與違約責任
(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
(2)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意思表示要達成一致。
(3)合同是一種旨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杈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有兩方面含義:首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相互同意的結果。任何一方都不得以自己的優勢對另一方的意思進行強制。其次,合同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要不要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合同內容如何設定等,均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它表現了締約自由、選擇相對而言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自由。
(三)違約責任
在沒有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約定、債權人過錯等法定或約定免責原因的情況下,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行為就是違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的形態主要是履行不能、履行拒絕、履行延遲和不發履行。
違約責任方式就是違約的救濟形式,包括:(1)實際履行;(2)合同解除;(3)損害賠償。
九、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就其致其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和雖無過錯但依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適用于一般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一般適用于特殊的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條件包括:(1)損害事實,即侵權行為對受法律保護的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事實;(2)因果關系,指侵權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3)過錯,指行為人通過其可非難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
特殊侵權責任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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