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
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國家主權或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統治權力。任何國家都擁有主權,各國都有義務相互尊重主權。在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中,各國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各國在國際法面前處于平等地位。
(二)不干涉內政原則
(1)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即一國內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維持或改變被干涉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
(2)國際法允許國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義務,對他國進行援助;也承認各國對他國違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有權采取相應的單獨或集體的行動;但這些行動必須有公認的法律根據并且應嚴格在國際法律框架中進行。
(三)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
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指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任何與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法原則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則首先禁止侵略行為。
(2)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不僅包括禁止非法進行武裝攻擊,還包括禁止從事武力威脅和進行侵略戰爭的宣傳。同時,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規則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許的,包括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了的自衛行動和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禁止將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式付諸任何爭端的解決過程。
(五)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首先是指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和奴役下的被壓迫民族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其次,按照《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權利,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命運,參與和從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務,各國均有義務尊重和促進這種平等權利的實現。
(六)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是指國家對于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義務,應真誠善意全面地履行。同時國家對于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條約而產生的義務,也同樣慶善意履行。善意履行國際義務要求國家尊重和遵守國際法的規則,即所謂“約定必守”。
二、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在其領土上行使最高統治權,享有充分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國內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在國際關系中,國家按照國際法原則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一切事務,包括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不受外國權力的支配。所謂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根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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