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國際投資法律制度
(一)國際投資
國際投資是指一國投資者將其資本投入他國以取得收益的經濟活動。廣義的國際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形式。國際直接投資是指一國的投資者將資本用于他國的生產或經營,并掌握一定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它是資本要素國際流動的主要方式之一。國際間接投資則指一國的法人和自然人向別國提供貸款,或在境外購買某國企業發行的股票或某國政府發行的債券等有價證券以取得收益的投資行為。
(二)國際投資法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調整對象為:(1)國際私人投資,指一國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跨越國境的投資;(2)國際私人直接投資,指跨國投資者從事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和控制權的投資,而間接投資者則對投資企業不謀求經營控制權;(3)因國際私人投資而產生 的國內法關系和國際法關系,主要是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及與東道國法人、自然人之間的關系,投資者與本國政府的關系,以及投資國與東道國政府間的關系。
(三)雙邊投資保護協議
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是指東道國和投資國之間簽訂的旨在鼓勵、保護和保證國際私人直接投資的雙邊條約,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律形式,在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律制度中出現最早,作用也最顯著。
(四)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法又簡稱外資法,中國稱之為外商投資法,指一國調整本國境內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十一、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英文縮寫為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于商品貨物貿易。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職能、宗旨、目標、基本原則、基本職能
(1)世貿組織的主要職能:組織實施各項貿易協定;為各個成員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并為多邊談判結果提供框架;解決成員間發生的貿易爭端;對各個成員的貿易政策與法規進行定期審議;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的關系。
(2)世貿組織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并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
(3)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使之可以包括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4)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非歧視貿易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準入程度,主要是對關稅的規定;促進公平競爭,致力于建立開放、公平、無扭曲競爭的“自由貿易”環境和規則;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
(5)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并與其他制定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1)部長級會議: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由所有成員國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世貿組織決定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并采取行動。部長級會議下高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機構?——部長會議以2/3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2)總理事會:在部長級會議體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也由全體成員組成。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定議事規則及議程。同時,總理事會還必須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知識產權理事會。這些理事會可視情況自行擬定議事規則,經總理事會批準后執行。所有成員均可參加各理事會。
(四)世界貿易組織爭端機制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從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及其實踐發展而來的,適用于多邊貿易體制所管轄的各個領域,使多邊貿易協議的遵守和執行得到更大的保證。其特點主要有: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即爭端解決機構(總理事會)審議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時,只要不是所有的參加方都反對,就視為通過;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允許交叉報復,即報復應優先在被裁定違反世貿組織協定或協議的措施的相同領域進行;如不可行,報復可在同一協定或協議下跨領域進行;如仍不可行,打電報可以跨協定或協議進行。
其基本程序包括:(1)磋商;(2)專家組審理爭端;(3)上訴機構審理;(4)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的執行及其監督。此外,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中,斡旋、調解或調停是當事方經協商自愿采用的方式。
十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
(一)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活動而產生的權利,又稱為無形產權、智慧產權。它是個人或組織對其在科、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內創造的精神財富或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作為一種法定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具有三種特征:第一,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第二,獨占性或專有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第三,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
為了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作品聯盟”的51個成員國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締約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于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16個專門機構之一。
(二)國際工業產權公約
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方面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1883年3月20日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該公約目的在于保護各國國民在國外的工業產權。公約曾經過6次修改。公約的調整對象包括發明、商標、設計、廠商名稱、產地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該公約于1985年3月19日對中國生效。
(三)國際版權公約
保護版權方面的國際條約主權有《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伯爾尼公約》于1886年9月9日在伯爾尼簽訂,1887年12月15日生效。其主要內容是:(1)文學藝術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均享受保護;(2)確立三項基本原則:一是國民待遇原則,二是自動保護原則,三是獨立保護原則;(3)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在世之年加死后50年。中國于1992年7月10日正式加入該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于1952年9月在日內瓦召開的代表會議上通過,1955年生效。旨在協調《伯爾尼公約》與〈泛美公約〉成員國間在版權保護方面的關系,建立各成員國均能接受的國際版權保護制度。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中國于1992年7月30日正式加入該公約。
(四)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公約
在1986年以前,全球性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基本上都是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范圍內進行的。1991年12月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初步達成了《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英文簡稱TRIPS協議),又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這一協議可以說是當前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且具有強制約力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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