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在公安專業科目考試中涉及考察內容較多,且考點比較零碎,今天給大家總結下刑事強制措施在公安專業考試中的考點。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這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從對象、適用情形,決定機關,執行機關,程序,期限這些方面來考察。
一、拘傳
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方法。
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情形:根據案件情況應予拘傳的,或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決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程序: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拘傳證》。期限:拘傳持續時間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不得少于12小時。
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公安機關。程序:保證金起點數額為1000元人民幣;保證人需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和保證金。期限: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月。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限定的居住區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決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公安機關。期限: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種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情形: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決定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公安機關。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情形:應當逮捕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尚不足以防止發生危險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可以逮捕的: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決定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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