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一)現役軍人;
(二)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三)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四)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五)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截至2016年3月21日)的;
(六)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現單位服務年限(含試用期)未滿兩年(截至2016年3月21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八)已被各級黨政機關確定為擬錄用人選的;
(九)參加江西省公安機關2016年度考試錄用人民警察考試并入闈體檢程序的。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五、報考人員的年齡有什么要求?
報考人員須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職位表中注明的年齡上限。一般職位年齡上限為35周歲(應屆非在職研究生放寬到40周歲),部分特殊職位的年齡上限為30周歲或25周歲(具體見職位表)。
年齡計算方法為:18周歲以上是指1998年3月21日以前出生,25周歲以下是指1990年3月21日以后出生,30周歲以下是指1985年3月21日以后出生,35周歲以下是指1980年3月21日以后出生,40周歲以下是指1975年3月21日以后出生。此年齡計算方法適用于本次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測、體檢、考察、公示、錄用等所有環節。
六、報考人員的學歷和專業有什么要求?
報考者須取得職位要求的學歷(或對應的學位),且該學歷(或學位)所學專業必須與職位要求相符。
報考者取得學歷(或學位)的時間須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但對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畢業生,如能在2016年9月底之前取得學歷(或學位)證書的,可按畢業時的學歷(或學位)報考。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取得學歷(或學位)證書的,可以報考。
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的高級技校、技師學院全日制高級工班畢業生,可視同大專學歷報考;取得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技師學院全日制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可視同本科學歷報考;上述考生僅限報考市以下沒有專業要求的職位。
專業分類按照《江西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條件設置指導目錄》執行。相近專業或者目錄中沒有的專業,符合職位需求及專業分類原則的,需在報名前經招錄機關及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報考。
七、報考人員的工作經歷有什么要求?
招考職位要求有工作經歷或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或基層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或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照《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廳發〔2010〕59號)界定。工作經歷或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30日。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及參公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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