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總論
第八節 訴訟時效和期限
(一)時效的概念與種類
概念
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種類
1、取得時效
指占有他人財產,持續達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該項財產權的時效。取得時效因其事
實狀態必須占有他人財產,又稱占有時效。
2、消滅時效(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它屬于消滅時效,它的完成只消滅勝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它不消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也不消滅實體權利。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未作規定,但一般認為僅適用于請求權,而不適
用于支配權如所有權、人格權、身份權等,也不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催告權
及承認權等。至于何種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我國學者認識不同。
(一)債權請求權
對此無爭議。
1、基于合同債權的請求權,如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利息請
求權。
2、基于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主要是損害賠償請求權
3、基于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主要有必要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4、基于不當得利的請求權
5、基于其他債權請求權,如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賠償請求權
(二)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同,物權具有永久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對于物上請求
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有不同觀點-----否定說和肯定說。
(三)人身權請求權
人格權和身份權的性質有所區別,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情況也不同。
人格權的種類較多,侵害人格權的形式也多,各種人格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應根據訴訟時效立法的目的分別不同情況而定。如侵害名譽權而產生的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因侵害身體權而產生的請求權則應適用訴訟時效。因侵害人格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
身份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請求權,包括生父母對養子女返還請求權,親屬間扶養、贍養、撫養請求權,離婚后扶養請求權等。
《民通意見》第 170條規定:“未授權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訴訟時效的效力
綜觀各國民法典,主要有三種主張:
(1)實體權消滅主義,其代表為《日本民法典》
(2)訴權消滅主義,其代表為《法國民法典》
(3)抗辯權發生主義,其代表為《德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第138 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見,《民法通則》采勝訴權消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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