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1選任原則
【條例摘要】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六)民主集中制原則;(七)依法辦事原則。
選拔七大原則增“以德為先”
解讀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遵循哪些基本原則?新條例列出了“依法辦事”等七大原則。對比2002年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新條例增加了“以德為先”原則。
近年來,中央領導干部多次強調,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什么樣的人該用,什么樣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組部還曾制定《關于加強對干部德的考核意見》,明確干部選任中,“以德為先”如何操作。
對此,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領導之所以多次強調“以德為先”,源于領導干部只有具備了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會發揮積極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夠服務社會、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領導干部道德品質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發揮的破壞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會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因此,在德才兼備這一標準中,“德”具有主導和根本意義,“才”只有在“德”的基礎之上才有現實意義。
2考察內容
【條例摘要】
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領導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標
解讀 對于被列為考察對象的領導干部,應該重點考核哪些方面?新條例分別就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作出了細化規定。
例如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新條例要求,“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來,中央領導多次要求,改變“唯GDP政績觀”。三中全會《決定》也明確要求,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因此,新條例對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3考察對象
【條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眾公認度不高禁列為考察對象
解讀 “考察”系領導干部選任、提拔的第一道環節。只有被列為考察對象,才獲得提拔、升遷的機會。
哪些人一旦觸犯了哪些“高壓線”,就會失去提拔、升遷資格,不被列為考察對象?對此,2002版條例未做規定。但新條例確定了6條“高壓線”。也就是說,一旦有“劣跡”,如跑官、拉票,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就將失去作為“考察對象”的資格。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樣不會被列為考察對象。
程文浩認為,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其中,“群眾公認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眾、群眾基礎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反映了當事人能力和績效的欠缺;對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