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并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分類
依據不同標準有不同分類,常見的分類是根據適用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抽象行政行為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正式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和規章)和非正式規范性文件。
2.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就特定事項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單方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等。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
(3)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的確定。
(4)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5)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6)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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