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公文可分為:
1.規范性公文。
是指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這類公文在頒發程序、執行落實上比較規范,約束力強,下級機關必須貫徹執行。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的公文就屬于規范性公文。除此之外,與其處于同一層次的規范性公文,還有法律法規性公文和專用公文,如憲法、條例、辦法、國書等。
2.領導指導性公文。
是指向所屬機關傳達、貫徹黨和國家領導機關的方針政策,體現領導意圖,實施工作指揮的公文。如命令、決定等。
3.公布性公文。
是指向受文機關通報情況,知照事項,要求遵守或辦理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
4.陳述呈請性公文。
是指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請示問題的公文。如請示、報告等。
5.記錄性公文。
是指用以記載公務活動,歸納會議精神,記錄議定事項等情況的公文,主要有紀要。
6.商洽性公文。
是指作者與受文者之間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態度商洽、討論或轉達有關問題及意見的公文;商洽性公文主要包括各種函,其特點是:公文是作者意愿的一種鄭重、正式的表示,內容涉及一般的具體事項;作者對受文者的強制約束作用的成立一般不以自身的權威為依據或條件,請對方遵行有關要求時,須指明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均以授權機關的意見或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
7.證明性公文。
一般特點是:公文的制發目的就在于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憑證依據;公文的傳遞方向不受嚴格限制,既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與商洽性公文相似,其有關強制約束力的存在更直接地源于有關法律法規的力量。如介紹信、證明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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