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達州“訛人老太”被刑拘事件不斷發酵,在一個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為道德旨歸的國度,該案件注定會成為探討道德與法律問題的里程碑式事件,透過這起標志性事件,我們看到的社會一隅是“為老不尊”的社會問題,而把這個社會問題放大后,我們看到的是費孝通筆下所描述的中國式“熟人社會”的解體,以及與之相對的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某些倫理道德在某種程度上的失效。
“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史學家對歷史的解讀正好應對了政治學家對現實的判斷,其注腳就是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所說的歷史是一座畫廊,里面復制品很多,原創作品很少。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看到發達國家都經歷過社會轉型的陣痛期,而道德滑坡問題,“扶不起”受傷老人等問題,正是轉型陣痛期的典型癥狀之一。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應對社會轉型期問題,可以借鑒他國的有益經驗,除了政府發力之外,社會治理也要跟進,這也導向了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社會治理是一個強調權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過程。這決定了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治理格局在化解“扶不起”危機中要同時發力。
有什么樣的政府,就有什么樣的人民,從這個角度來講,司法機關在處理“摔倒老人”案件時要唱響主旋律,發揮正能量,為化解“扶不起”危機提供司法正義支撐。法的價值有三個層面,自由、正義、秩序。但是我們看到,一些司法機構在處理“摔倒老人”案件中過多的考量了秩序的目的,南京站在法官的立場這固然沒有錯,但是從匡扶社會正義的角度而言,這樣做似乎就有待商榷了。
比如,南京 案,法官在沒有確實證據的前提下,采取了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從司法實踐效果看,該案件是維持了所謂社會秩序,但是如果從匡扶法律正義的角度來看,該案件的判決是失敗的。國外一些國家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好人免責條款”,可以為好人提供法律的保護,這一點在我國可以通過地方放立法解決這個問題,讓好人得到法律救濟的過程也就是讓社會正義釋放正能量的過程,化解“扶不起”危機,法律正義必須提供正能量。
完善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升,是發達國家跨越社會轉型期的有益經驗。對于化解“扶不起”危機,發揮社會力量,完善社會治理,不失為“接地氣”之舉,這不但能夠降低政府的治理成本,同時也能提升社會組織的參與度,進而增進社會治理的合法性。比如,在華師大的支持下,中國好人網“攙扶老人風險基金”所進行的嘗試,目前來看,社會組織協同參與度較低,這方面,政府要積極培養社會參與的土壤,為化解“扶不起”危機“接地氣”。
“扶不起”危機折射出的是社會道德困境,反映出的是社會正義危機,拷問的是地方治理的效度。想要化解道德困境,匡扶社會正義,提升治理效度,必須務實舉措,綜合運用法律、社會治理、個人參與等手段,讓老人能夠放心出行,讓好人能夠放心出手,讓正義能夠得到匡扶,讓良知能夠得到護佑,唯此,“扶不起”危機才能得到化解。